2022年武汉蔡甸区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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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要求

      本办法适用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并且承诺至少年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一)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二)企业取得的支持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若被支持企业违反承诺,弄虚作假,将视情节轻重,已经发放的资金或扣除其他应发放资金,并纳入失信名单。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省、市、区同时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执行;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涉及本实施办法中提及的政策范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已按照本实施办法奖补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事后国家、省、市和区又出台新政策的,不重复进行奖补。

      (四)对在安全、环保、失信、社会稳定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视情节轻重,暂缓或取消政策兑现申请资格。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及认定奖励

      1.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以及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区实际运营、纳税、入统且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四上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1∶1的配套奖励。

      2. 对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非高企),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并获得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小巨人企业(非高企),给予2万元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奖励与高企通过奖励同一年度不同时享受;对新获批的瞪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 对辅导区内企业成功获批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周期内提供报表填报等高企事项服务的,按照2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培育辅导机构奖励。每年成功辅导获批10家以上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额外奖励5万元。

      三、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4. 对申报省市研发补贴的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按照省级或者市级补贴的50%给予再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鼓励企业持续技术创新奖励

      5.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如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如突出贡献奖、技术发明奖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对获得不分等次省科学技术奖(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等)的独立完成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6. 对获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按照市级奖励标准50%配套奖励。

      五、科技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奖励

      7. 经区级备案批准的新建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在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后,按照其场地改造费及建设费用的30%分三年给予事后补助,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存续期间每年按10%兑现,单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8. 对初次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科创园等创新载体的科技型企业,按照最长24个月,不超过1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9. 对新申报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申报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市级及以上考核优秀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运营奖励。

      10. 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奖励。经市级以上门绩效考评为优秀的星创天地,给予5万元奖励。

      六、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奖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11. 对新申报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平台(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补贴,不同级别研发平台可同时享受,但同一级别不同类型只享受一次。

      12. 对通过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ABCD类),按照类型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通过市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ABCD类),按照类型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13. 对新获批的院士工作站和专家科创工作站,分别给予每站30万元和10万元的运营经费资助。

      14. 对新创建的国家、省、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创小微园、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按照国家、省、市奖励标准50%配套,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

      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15. 对企业引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成果,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按照实际成交额(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不含专利权实施许可)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6.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补贴。对经国家、省、市门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八、知识产权奖励:专利补助及商标奖励

      17. 对获得上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企业,给予其获得每件发明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资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奖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5万元的资助。

      18. 对我区新认定的中国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核准的拥有该地理标志商标权的组织,给予20万元奖励。

      九、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标准制定

      19. 对主持研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研制的前两名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十、创新质量发展奖励

      20.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或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蔡甸区政府质量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蔡甸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蔡政规〔20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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